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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代理词

作者:王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6-21 11:37 浏览量:2415

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潘*的委托,指派王春担任寿**诉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受伤并不是因提供劳务,也并不是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受伤与原告应提供的劳务--做中午饭不存在关联性。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范围是做中午饭。原告受伤却是因扶玻璃时,玻璃破裂导致。但扶玻璃的劳务或行为,不是原告应该从事的劳务活动,也不是做中午饭的辅助性、初始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扶玻璃的行为与原告做中午饭没有关联性。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弟弟安排原告扶玻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扶玻璃时被告的妻子在场,原告甚至不知被告弟弟的姓名。被告否认被告的弟弟要求原告扶玻璃,也否认原告扶玻璃时被告的妻子在场。

3、原告不能举证被告授权或指示被告的弟弟要求原告扶玻璃。被告否认授权、指示其弟弟安排原告扶玻璃。

4、原告受伤的场所与其应提供劳务活动的场所不一致。原告提供劳务的场所应该在厨房,但原告受伤场所却在玻璃制作生产区。

5、被告对厨房和玻璃制作生产区用墙体作出了严格的区分。厨房与原告受伤地点距离约89米。虽然原告提供劳务的场所厨房与原告受伤所在位置系两间相邻房屋,但因墙体的隔离,原告必须行走45米的距离后绕过墙体并再行走约4米远才能到达原告扶玻璃受伤的位置。

以上五点说明,原告受伤时所从事的扶玻璃的行为不是原告应提供劳务活动的范围,也不是被告授权或指示的劳务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受伤的场所与其所应从事的劳务活动场所也不一致,所以原告受伤从事的扶玻璃行为并不是为被告提供劳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必须是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被告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伤并不是因提供劳务,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对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没有过错,原告受伤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被告对其受伤没有过错,被告不承担责任。

承上第一大代理意见,原告是在无人安排、无人指示、无人要求的前提下,私自前往约10米远到达玻璃制作生产区扶玻璃时,玻璃倒塌破裂致其受伤,原告在此存在以下重大过错:

1、未经安排、指示、要求撤离厨房私自前往用墙体作出隔离的玻璃制作生产区。

2、未请示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去扶玻璃。

3、没有对玻璃的重量、扶玻璃行为的危险性作出判断或者疏忽大意判断错误。

4、在扶玻璃时没有认真或尽力去扶,致危险增加。

5、在危险降临即将要扶不住玻璃时,没有呼救请求帮助。

6、在玻璃即将倒塌时,不能及时逃离危险。

7、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女性且年近50岁,在在明知自己年纪偏大,体力不够,身体条件不如加工工人时,却去从事重体力的扶玻璃行为。

三、退后一步说,如果被告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因被告对原告受伤没有过错,被告也只对原告受伤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四、被告已实际垫付了18678元,已远远超过了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如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则原告受伤的总损失,在作出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划分计算总额后,应再扣减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18678元,才应是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具体为:

1、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共计为18678元。被告已垫付了医疗费7731元,原告住院91天被告已派人护理,折算成护理费为91天×(28729÷365)=7162元,原告住院期间伙食已由被告提供,折算成伙食补助费为91天×20元=1820元。另被告支付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及差旅费1965元。以上共计18678元

2、原告受伤的总损失为47411元。具体为医疗费7731元,护理费为91天×(28729÷365)=7162元,伙食补助费为91天×20元=1820元,误工费为6个月×1000元=6000元,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残疾赔偿金为10848×20年×10=21698元,以上共计为47411元。

3、被告只应对原告承担10的次要责任,故被告全部应承担的责任为47411元×10=4741元,现被告已实际支付了18678元,已远远超过了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五、原告受伤损失的计算错误。

1、原告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1)原告举证证明其农业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唯一证据为关公社区的《证明》,但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出具《证明》的当时即201585日原告的居住状况,但该时间为原告受伤4个月后,却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日即2012412日起前一年的居住状况。另《证明》上的居住地址,原告没有提供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同时被告与《证明》出具的工作人员丁程的录音,证明了只要人员在该社区登记过,在登记人不主动消除登记时,应登记人的申请,社区不经过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均对申请人出具该社区格式化的《证明》。

2)、原告不能提供其受伤前一年在城市收入、消费、生活、居住的证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院的回复,原告系农业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2、湖北中真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否定了湖北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故应按十级伤残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

3、原告单方委托湖北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因其被否定,故该次鉴定费用840元应由原告个人承担。

4、原告交通费因没有举证票据,不应计算为损失。

5、其它意见同答辩意见。

综上理由,原告非因为被告提供劳务受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已经赔偿原告损失18678元,即使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已支付的费用也足以赔偿原告且有多余,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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